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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扩大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资金分配上明确,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相关地区。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权重各占40%和60%。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办法》指出,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上报数据准确情况等因素,财政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的专项资金。

  《办法》要求,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地区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年底存在专项资金结余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对于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分配该地区或兵团的专项资金数额。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各地专员办事处也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2008年4月印发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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