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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经贸投资[19993 1038号

1999年10月27日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重大决策,加强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工程实施进度及质量、项目投产达标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地方经贸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举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无关的投资活动。

二、监督内容

第七条  对资金到位、使用实行监督的重点是: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财政补助及贴息资金到位情况;投资概算调整、项目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项目资本金及自筹资金来源、银行贷款本息按期归还情况。

第八条  对工程质量及设备选用情况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承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情况;土建工程和设备质量情况;在性能价格比满足项目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国产设备情况。

第九条  对项目责任制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承担企业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内容、进度及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情况;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经贸委落实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负责制情况。

第十条  对项目投资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标志性目标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按工期投产达标、验收及投入产出情况。

三、监督机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各地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相应的督查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委派项目督查员;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地方经贸委按照监督管理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和监督体系;受理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举报;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向国家经贸委及有关部门报告监督整改措施的实施以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并实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季调度制度。地方经贸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或本行业企业项目的进展情况,企业按季度向当地省级经贸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视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经贸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承担企业联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督查和整改报告。督查报告报国家经贸委主管领导审定后,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鼓励社会监督,接到单位和个人举报后,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除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外,必要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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