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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关于开展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司函[2013]84号)要求,为加快我省内资融资租赁业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促进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积极作用,我厅于近期在全省开展第十一批国家级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优先考虑:

  1.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2.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3.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5.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正式推荐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推荐理由、本地区融资租赁业发展概况及加强行业管理的主要考虑等);

  (二)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试点企业的注册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租赁物类型、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

  (三)各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进入的融资租赁细分市场的前景分析、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3年盈利预测等;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省内A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及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六)企业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七)股东具体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等材料;

  (八)关联公司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情况;

  (九)拟任(或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租赁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

  (十)省内A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各股东方)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十一)设区市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各股东方)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调研。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推荐工作,近期要在本地区迅速开展一次情况摸底,切实了解本地区内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现状。

  (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试点推荐工作,指导企业认真准备试点材料。要对照申报条件严格审核有关材料,确保企业的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关申报材料请于6月3日前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联系人:黄乃忠,联系电话:0791-86246676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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