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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各市、县(区)财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财企〔2006〕110号)和《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赣财企〔2008〕7号)实行以来,对规范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近几年来,随着财政改革的深化和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原办法已跟不上新形势下资金监管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赣府发〔2006〕21号)等文件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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