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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

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缴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赣府发﹝2011﹞3号)、《江西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赣财企﹝2011﹞0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12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通知如下:

  一、各预算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省政府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切实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

  二、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交利润和国有股股利、股息等。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

  1、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

  2、应交利润基数为年度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的余额。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填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申报。

  三、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应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分别进行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201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为依据。

  四、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中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一位小数。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

  五、各预算单位要根据中介机构审计后的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对所监管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填报申报汇总表于2013年5月30日前将申报汇总表(同时上报电子稿至接收邮箱)报送我厅企业处。

  各预算单位申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企业处联系。联系人:肖建中,联系电话0791-87287585,传真:0791-87287525电子稿接收邮箱jxcztqyc@126.com

  附件:

  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利益汇总表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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