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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设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出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另发)要求认真筛选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择优报送至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作为后备项目入选项目库。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支持重点,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作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并确定支持额度。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安排。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时优先考虑有地方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各地所报项目情况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内容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批复同意后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三、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对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的,应在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以预算指标文件印发日为准)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对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地方资金投入、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及其报备情况。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安排和专项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设区市,视情况减少下年度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专项资金管理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设区市,收回专项资金同时取消其项目申报三年。

  五、各设区市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季报,并于每年2月1日前报送上年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

  六、各设区市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09〕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商务厅

2013年3月26日

附件下载: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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